索引号 | 76387470-X-09_E/2018-083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
为有效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规范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考试机构管理,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保安委办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简称1+2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和信息查询。严肃查处假学时、假考勤、假考试和不按培训考试大纲进行培训、考试以及不按规定核发证书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管理、考试机构设立和日常管理。
二、治理重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假冒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的;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培训机构管理不规范,不具备实操自有培训设备设施采取挂靠方式进行实操培训的;不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伪造授课教师和培训课程、学时、学员考勤作假行为的;不使用全省统一的培训考试平台申报培训、考试,造成证书信息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联网查询的。
(三)考试机构违规审批考试申请的;考试点未经严格审核违规组织考试,考试管理不严格,考场秩序混乱的;考试点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考试要求,未按要求对考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建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监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发证和超范围发证的。
三、整治步骤
2018年8月开始至2018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25日前)。各乡镇要召开专题研究部署会,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计划,全面部署安排;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釆取不同方式广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20日至10月底)。
1.企业自查。8月底前,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确定用人单位特种作业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依法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企业自查摸清持证人员底数、有效证件底数、无证上岗底数,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依法持证。
2.安全监管部门自查自纠。8月底前省安全监管局将制定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考试和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各级考核发证部门完成特种作业取证流程自查工作,对已录入系统证书数据进行清理纠错,对未使用全省统一考试平台但确由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信息核查统计(见附件),确保与国家数据互联互通。
3.开展督导和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10月底前组织开展1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严肃处理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
4.开展专项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网络兜售假冒证书行为,对制作、使用假证的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昌宁)进行公示。公安部门要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乡镇及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发挥好协同与协调作用,县安监局在10月底前完成专项执法。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力争捣毁一批制售假证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停一批假冒安监部门网站,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底)。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机构按纲施教和考试、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和制假售假行为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安委办成立县级“1+2”专项整治协调小组,组长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赵荣担任,副组长由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春葵、县公安局副政委李云东、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支芹会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由安监局宣教股股长何定宏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公安局杨荣华,市场监管局段红秀组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安委会是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一体化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售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网络兜售假冒证书行为。公安部门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要通过开展广场宣传、主题演讲、应急演练等多种方式,普及特种作业特性、范围以及培训考核正规渠道等知识,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特种作业持假证或无证操作的危害,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的必要性。同时,还要让从业人员清楚如何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让企业掌握网上核验方式,学会如何辨别证件真伪,不让假证蒙混过关。要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纳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范围,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四)强化沟通协作。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网管中心等部门以及区域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和长效机制。要落实好部门间、地区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动执法、定期会商机制,切实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五)严格依法行政。县安全监管部门及乡镇安监站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特别是要加强对现场执法人员的工作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开展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假冒特种作业行为,封堵或关闭的假冒网站。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核发证照的部门虚假、违规发证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开展专项督查。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督查组,重点对各乡镇开展“1+2”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情况,对好经验好做法要积极推广,对一些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切实发挥“通报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
(八)强化信息报送。请各乡镇、各企业于2018年9月1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自查表》上报昌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何定宏;联系电话:7133396;传真:7131359(自动);邮箱:cnxanjj@163.com。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工作情况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2月底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自查表
2.未进入全省统一考试平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数据模块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数据模块说明表
4.作业目录
昌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自查表
自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 特种作业 人员姓名 | 特种作 业工种 | 特种作业 证号 | 特种作业证 有效期 | 上网核 查结果 | 处理措施 |
填表说明:1.请如实填写;
2.上网核查结果填“符合”或“不符合”;
3.上网核查为符合的处理措施一栏不填,不符合的填企业处理措施;
4.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2
未进入全省统一考试平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数据模板
县(乡、镇): 填报时间: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 类型 | 身份证 件号 | 最高 学历 | 工作 单位 | 作业 类别 | 操作 项目 | 发证 机关 | 证书 编号 | 初次发证日期 | 有效期开始时间 | 有效期结束时间 | 复审 时间 | 证件 有效性 |
附件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数据模板说明表
序号 | 字段 | 说明 | 填项要求 |
1 | 姓名 | 详细信息 | 必填 |
2 | 性别 | 选择男、女 | 必填 |
3 | 身份证件类型 | 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 | 必填 |
4 | 身份证件号 | 居民身份证号 | 必填 |
5 | 最高学历 | 研究生及以上、本科或同等学历、专科或同等学历、中专或同等学历、高中或同等学历、初中、小学、其他 | 必填 |
6 | 工作单位 | 当前工作单位名称 | 选填 |
7 | 作业类别 |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填写全称 | 必填 |
8 | 操作项目 |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填写全称 | 必填 |
9 | 发证机关 | 填写发证机关单位全称,确保与平台中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 | 必填 |
10 | 证书编号 | 资格证编号 | 必填 |
11 | 初次发证时间 | 日期格式yyyy-mm-dd; | 必填 |
12 | 有效期开始时间 | 日期格式yyyy-mm-dd; | 必填 |
13 | 有效期结束时间 | 日期格式yyyy-mm-dd; | 必填 |
14 | 复审时间 | 日期格式yyyy-mm-dd; | 必填 |
15 | 证件有效性 | 有效、吊销、暂扣、注销、撤销、无效、其他 | 必填 |
附件4
特种作业目录
一级目录 | 一级目录 |
1.电工作业 | 1.1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 |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 1.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1.2压力焊作业;1.3钎焊作业 |
3.高处作业 | 3.1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
4.制冷与空调作业 |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
5.煤矿安全作业 |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2尾矿作业;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 8.1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7氟化;9.8加氢工艺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9.11过氧化工艺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9.13磺化工艺作业;9.14聚合工艺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10.2黑火药制造作业;10.3引火线制造作业;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
注:特种作业目录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编制,具体说明请参阅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