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09_E/2018-061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 |||||||||
序 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办理 类型 |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 是否录 入管理 平台 |
1 | 县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20 | 10 | 一次可办结 | 是 | 是 |
2 | 县安监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第三类生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0 | 10 | 一次可办结 | 是 | 是 |
3 | 县安监局 |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30 | 15 | 一次不跑办结 | 是 | 是 |
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 |||||||||
序 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办理 类型 |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 是否录 入管理 平台 |
1 | 无 | 内部审批 | |||||||
昌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序 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办理 类型 |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 是否录 入管理 平台 |
1 | 无 | 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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