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31101-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云南省防洪条例》规定: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省防汛期。目前,全县降雨明显减少,水情、汛情平稳,经会商并请示县防指领导同意,县防办定于10月31日24时结束2023年汛期。
转入非汛期后,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做好今冬明春的蓄水保水、水毁工程修复、积水内涝点和危险边坡整治等工作。如遇特殊天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防御措施。
昌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