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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7470-X/20250606-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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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县应急局基本情况。主要有单位职责、领导之窗、组织机构等。

(二)政策文件。主要是政策文件、部门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工作动态。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应急工作、安全生产、灾害救助、“三公”经费、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五)依申请公开。本部门按照工作需要,依申请公开有关事宜。

(六)互动交流。

(七)举报监督。主要是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县政府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1.机关各股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提交审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初审。

2.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局党委班子会审定。

3.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股室根据第五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局其它股室具体实施本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股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