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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7470-X-/2021-0507008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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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保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排查出来的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部公告,接受职工监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许、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五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做好对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遗憾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重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时限、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制定落实好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公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县安委会每季度在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对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负责挂牌的人民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将警示牌标悬挂在被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要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二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验收,审查合格后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继续整改;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对未经挂牌单位许可,故意遮拦、损毁、涂改、移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的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适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整改期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