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1-0507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全力推动,为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
6.签署本级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所在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乡(镇)长为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乡(镇)长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5.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9.做好乡(镇)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同志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2.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同时报告乡(镇)长或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
3.指导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检查责任状确定任务的完成情况。
4.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
5.分管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正职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系统)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5.明确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6.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控制指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任务完成。
7.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8.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整改措施,予以解决。
9.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六)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每月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
4.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
5.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
6.本部门(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7.组织本部门(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8.督促、指导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9.抓好本部门(系统)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七)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工作措施
(一)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级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乡(镇)、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负责。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要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整治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久拖不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具体督促抓好整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