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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2-4-/2023-0807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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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昌宁县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统计数据发布

1.《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统计局综合业务股

主动服务类

2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县统计局法规股

主动服务类

3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三条: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省级统计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中国统计信息网。省、市、县级统计机构按照《统计法》规定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县统计局法规股

主动服务类

4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县统计局综合业务股

主动服务类

5

普查主要数据发布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号第41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四章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统计局统计信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