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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2-4-/2020-0515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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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

(三)人事任免,职业资格考评信息;

(四)规范决策公开的文件、制度;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实行政务信息审核制度。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经拟稿人签字、业务分管领导、政务信息分管领导和主要审核并签字后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