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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2-4-03_F/2018-0313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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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统计依法行政工作,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昌宁县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县统计执法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县统计局执法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法规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统计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统计行政处罚的统计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法规股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条重大统计执法案件或事项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法规股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统计局及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统计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统计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要在法制审核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县统计局执法大队在收到法规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法规股。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统计执法大队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