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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2-4-03_F/2018-0313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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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组成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法规股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相关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经历;

(四)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县局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县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四)参与县局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协助县局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县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七)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敏感、重大统计数据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专题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法律培训等;

(九)办理县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合议和有关会议;

(四)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五)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七条 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时参加县局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县局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县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县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法规股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九条各股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法规股,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

第十条 需提交法律顾问审查的文书,一般应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对县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股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县局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县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