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6-4-/2023-0309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审计结果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昌宁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5月30日至8月2日,对昌宁县2021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末,全县独立编制机构197个,在职人员7273人,全部为财政拨款开支人数,全年财政统发工资67913.10万元。财政总收入完成86928万元,其中:税务部门完成67721万元、财政部门完成19207万元。财政总支出完成41836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27765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40706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完成4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县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各项决议,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攻坚克难促增收,优化支出保重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审计中仍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财政周转金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1780.05万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财政周转金等资金19.70万元。
(三)财政社保专户沉淀资金79.50万元。
(四)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资金4695.36万元,其中:2021年审计署查出“未按时限拨付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问题未整改1695.36万元; 2021年保山市审计局查出“违规出借征地移民拆迁专项经费”问题未整改3000万元。
(五)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向法人股东分配利润695.52万元。
(六)昌宁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未按规定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1.17万元,其中:少发1.04万元、多发0.13万元。
(七)昌宁县乡村振兴局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防贫保险业务操作不规范。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昌宁县审计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作出如下审计处理:一是未按规定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1780.05万元问题,责成县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财政周转金等资金19.70万元问题和财政社保专户沉淀资金79.50万元问题,责成县财政局及时纳入本级财政进行统筹;三是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资金4695.36万元问题,责成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并督促县林业和草原局兑付补助资金1695.36万元、督促昌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及时收回借款3000万元;四是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向法人股东分配利润695.52万元问题。责成县财政局督促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向法人股东分配利润;五是昌宁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未按规定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1.17万元问题。责成县财政局督促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补发少发补贴10400元、收回多发补贴1340元;七是昌宁县乡村振兴局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防贫保险业务操作不规范问题,昌宁县乡村振兴局已在审计期间进行了整改。
昌宁县审计局建议:(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做细、做实、做准预算,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水平。(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的衔接,合理统筹财政资源,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及时下达拨付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其他专项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加大财政借入借出款项的清理力度,严格控制规模,提高库款保障率,防范财政运行风险。(四)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进一步清理核实全县国有资本规模和投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方式,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揭示的问题均已整改完毕。一是分解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1780.05万元;二是沉淀资金收回财政统筹99.20万元;三是拨付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和停伐补助资金1695.36万元、收回借款3000万元;四是向法人股东分配利润695.52万元;五是补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1.04万元、收回多发补贴0.13万元;六是昌宁县乡村振兴局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防贫保险业务操作不规范问题,已自行整改完善,对审计提出的建议,县财政局认真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