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6-4/20240614-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昌宁县审计局各股室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昌宁县审计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家庭住址、健康状况等),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一事一审”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八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相关股室经办人签字,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局主要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后进行发布。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九条 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方可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二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各有关股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名称和内容;
(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原因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昌宁县审计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附件
昌宁县审计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一、昌宁县审计局制作或保存的,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昌宁县审计局因工作需要而内部掌握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健康状况、家庭住址等)。
三、昌宁县审计局党组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及其他会议要求不予公开的会议内容和材料;不宜公开类文件资料等信息;上级领导批示原件。
四、昌宁县审计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和有关内部工作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
五、公文办理中的拟办意见、征求意见。
六、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七、已经移交各级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八、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九、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信息;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十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