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94092-30/2015-1223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5-11-1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加快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结构,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对征收补偿办法进行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按照公众意见对征收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组织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征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云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昌宁县“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昌宁县城总体规划》。
二、征收目的:加快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区域内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
三、征收范围: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新市场、李家井、西村、东城4个地块规划红线内的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
新市场地块范围:顺城路以东、十字路以西、东门巷以南、右甸西路中段以北;
李家井地块范围: A2路(规划道路)以东、顺城路以西、文昌路以南、县人大以北;
西村地块范围:环城西路(现状道路)以东、环城西路(规划道路)以西、A2路(规划道路)与环城西路(规划道路)交叉口以南、右甸西路以北;
东城地块范围:昌漭公路以东、东大沟以西、达丙变电站以南、竹园村民小组以北。
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四、房屋征收主体:昌宁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昌宁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地址:昌宁县右甸南路48号,电话: 0875—7129756。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田园镇人民政府。地址:昌宁县滨河西路9号,电话: 0875—7120922。
七、征收补偿办法:详见《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八、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
九、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