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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94092-14_B/2017-0413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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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部署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经3月25日委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优化未来云南人口结构。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可逐步调适劳动年龄人口与需抚养人口比例、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城乡人口比例,延长云南“人口红利期”,降低未来老龄化高峰时期的抚养比,缓解长期累积的老龄化压力,以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云南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省家庭呈现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趋势,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比例有所升高,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启动单独两孩政策,顺应了人民群众期待,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有利于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省人口发展总体上已进入低生育水平并保持稳定,妇女总和生育率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生育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有利于人口的长远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稳妥、扎实、有序”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和配套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平稳实施,保持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总体稳定。确保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坚持公平公正。通过夫妻双方申请、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坚持协调发展。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涉及再婚生育的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执行。

《实施方案》所称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无子女;

3.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申请材料

1.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夫妻双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单独一方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2.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3.证明独生子女身份所需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及《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操作,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补充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补充的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

女方户口属我省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男方户口属我省,女方户口不属我省且女方户口所在地尚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男方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手续,办理程序同上。

五、政策衔接

(一)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告知其将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申请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件遗失或不愿交还的,乡镇(街道)注销证件,并送达申请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证件的发放、回收、注销等工作。

(二)持证人经批准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优待政策,持证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优待不再退回或抵消。

六、社会制约

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2014年3月28日前生育的,按《条例》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接受相关行政处分。

(二)2014年3月28日之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生育的,应在子女出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补领《生育服务证》,补发的《生育服务证》由发证机关加盖“补发”字样条形章,补发后不再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5月28日后生育的,按正常程序在生育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以上规定时间均指生育子女时间。

七、 组织领导

强化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意识,以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为推动政策调整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省级成立了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州市和独生子女较为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需要成立相关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逐步建立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八、宣传引导

采用多种宣传载体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联合大宣传格局,深入推进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长期性、艰巨性的宣传。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取得的巨大成绩。加强政策解读,规范、细化工作流程,使政策通俗易懂、家喻户晓,引导、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注重宣传导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坚决反对攻击计划生育的错误言论,防止负面炒作。

九、技术服务

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发展的必然,在实施初期,各地要把握好符合政策对象的综合特点,及时调整技术服务工作重点,深入推进优生促进工程,竭力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各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提供取环等终止避孕措施服务,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积极配合卫生妇幼保健部门为相关人群提供孕产期及围产期保健服务。

十、风险防控

调整生育政策的短期内,城镇人口聚集的城市会出现一定的生育率反弹,峰值人口增大,特别是政策调整后的头两年,局部地区生育率会有一定幅度上升;非“单独”家庭可能存在对政策的不满情绪,发生违法多生育行为;部分农村居民可能会出现攀比心理,造成农村违法多生育行为的抬头;省外流入人口可能会因各省(区、市)生育政策调整不同步而引发违法多生育;因政策未调整时受到处罚和处理的可能引起信访和上访等风险。各地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措施积极应对,昆明等城镇人口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建立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机制。

十一、行政执法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群,要耐心的疏导,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对违法生育,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服务证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我省较为突出的早育和违法多生育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二、信访工作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动态管理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和规范信访秩序,加强属地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突出做好在单独两孩政策前生育被处理人员、再婚夫妻不符合政策生育人员、因收养行为不符合政策生育人员的工作,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属地;公开透明、统一规范政策执行,加强对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后新出现的信访事项的收集分析和妥善处置;对于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中发生重大信访苗头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