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94092-13_A/2018-031201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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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包括:全县辖区内发生各种传染病疫情、群体中毒事件等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急需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导致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或卫生计生局行政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医闹事件;卫计系统内部发生的聚众闹事,包括破坏公共财物、群体性械斗、集体上访、恶性上访事件和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以及发生氧气、消毒锅等压力设备使用安全事故、放射源使用安全事故、毒麻药品及精神类药品管理、生物制品等安全事故;卫计系统内部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县境内发生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二)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坚持逐级、对口、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时,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迅速组织妥善处置的同时,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卫生计生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一般情况下,首次报告时限要求在1小以内网络直报前,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主要情况,再书面报告详情。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坚持每日续报,遇有新情况要随时报告,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三)机关股室、职能单位或值班人员接到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后,应详细记录,并迅速向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情况紧急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由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四)上报市卫计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经局主要领导报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以书面上报市卫计委办公室和市应急办,以防工作脱节。
(五)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昌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昌政办发〔2008〕84号)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分级情况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其他突发事件、重大紧急事项按《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保政办发〔2009〕195号)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处置。
(六)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未按要求上报,或迟报、漏报和瞒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或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