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18-113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建设项目 | 发布日期 | 2018-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行政区划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本人自愿提出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具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具有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场所内摄像头分布图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变更法人的应当提供:(1)原法人提请变更的申请 ;(2)新法人提请
变更的申请;(3)原法人和新法人身份证件;(4)具有注明新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变更地址、台数的应当提供:(1)变更地址和台数的申请 ;(2)注明新地址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保山日报》),刊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2.申请人应当提供:(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办事窗口: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补证 |
1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书面申请或变更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4 |
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 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3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5 |
房产权属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6 |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
原件件 |
纸质 |
1 |
√ |
||
7 |
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8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9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0 |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手印。
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8757120850;投诉电话:08757120928
咨询及投诉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管理局
九、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