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1-040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县文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树立党员干部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县委、县纪委有关要求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强化法规、纪律意识,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弘扬美德,严于律己,自觉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休闲圈,在公众中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弘扬正能量。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积极推动和倡导爱读崇学的良好风尚,做到爱学习、多读书、读好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人文修养;
(四)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培养健康高雅的情趣;
(五)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洁身自好,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盲目攀比。教育管理好家属,建立良好家教家风,孝敬父母,家庭和睦。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宴席、购物、健身等公共场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刻意歪曲历史,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错误言论和虚假信息,泄漏工作秘密等;
(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杜绝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涉及本人身体健康、子女和家属出国、婚丧嫁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重大事项;
(三)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或经过兼职审批,但不遵守兼职相关规定违规获取薪酬;
(四)禁止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禁止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以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
(六)禁止出入私人会所和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严禁参与赌博赌酒、打架斗殴和酗酒滋事等,杜绝发生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的不良行为;
(七)禁止参加封建迷信和败坏家风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八)禁止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九)禁止其它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县委、县纪委有关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党员干部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问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县文旅局将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分层级加强监管。在职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或明知下属有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县文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