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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9-7/20240229-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交通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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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防火区划定:全县林区、草原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到4级及以上或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区域实行封山管理,除封禁区域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

四、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五个关键人责任以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一老、一小”监管责任。

五、各级防火有关单位要以“林长制”为抓手,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防火区内的城镇、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公墓坟山、祭祀点、旅游景区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县、乡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警示函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各级防火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专人值班制度和专业队24小时备勤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要坚持关口前移,抓实预案、力量、指挥、物资等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归口上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安全、科学、快速扑救。

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在重点火险区域进山入口依法设置防火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严格落实火源管理“5个100%”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从重从快处理。

八、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责任倒查,一抓到底,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特别对责任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火不得力,以及火情报送不归口、不及时的要从严追责问责。凡违反本命令的单位或个人,县级林草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