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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9-7/20231207-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交通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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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就昌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林区、草原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相关规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严格执行 24 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落实林区网格化管理和常态化巡护。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行为。

(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防火码”扫码登记以及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主动上交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要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并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

“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

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用火。

(五)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严防重点人群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凡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处理,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林区的各级“一对一”包干责任。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部门。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