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399-7/20230519-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交通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5-1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保编办〔2022〕118号)、《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商请研究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宜的函》(保交政审便〔2023〕6号)文件要求,现将昌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机关: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地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右甸北路25号;受委托组织: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地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康达居民小区35号。

二、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保编办〔2022〕118号)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承担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承担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权限范围内执法门类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承担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权限范围内车辆超限超载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承担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权限范围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和电车等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四、委托事项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管理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委托责任: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在委托范围内以昌宁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昌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进行监督,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六、法律责任: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对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承担超越委托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七、委托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委托,除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改、废止等重大情况变化外,本委托书长期有效。

特此公告。

保山市昌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