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9-7-/20231013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交通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规划公路、水路、城乡客运等行业发展。指导做好邮政管理有关工作,健全完善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标准。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拟订公路、水路、城乡客运发展战略、政策和专项规划,统筹衔接邮政行业规划,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综合运输计划地方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市场管理、路政管理、公路养护和行政执法。负责新(改)建公路、桥梁、渡口、码头、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负责全县地方公路、路政、水运和船舶的检查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路、航道产权。负责道路运输行业行政许可。组织协调紧急物资运输和交通战备工作。做好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运营和汽车租赁。提出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科技、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承担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协调发展。组织制定综合运输有关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行业监管。组织拟订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国家、省、市、县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水路行业管理。承担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航道管理养护、船舶与码头(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运行业行政许可。负责船员培训教育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本县管理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县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客货滞留的处置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八)承担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绿色交通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承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贯彻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在交通运输规划、报批方面的职责分工。
(1)昌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全县公路、水路等发展规划。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2)配合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有关交通运输规划、项目的报批工作。需要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及安排预算内资金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报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审批及核准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由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审核,按照程序报批。
2.与昌宁县水务局、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职责分工。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公路安全负责。昌宁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第四条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内设6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接待和行业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和群团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重大教育培训项目申报。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负责组织重要会议,起草审核重要报告及综合性文件。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统筹综治、信访、禁毒、防艾及行业精神文明、文化建设等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跟踪问效。负责交通行业的宣传和信息工作,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实物资产管理、内部安全保卫、公共卫生监督和对外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信息网站建设维护等信息化建设。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基本建设规划统计股(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体系专项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公路建设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许可并监督协调项目实施,组织和协调做好重点项目水保、环保、土地、林地等专项评估报告的报批工作,组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乡镇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综合、平衡、编制上报和分配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内河通航水域整治、公路工程科研项目以及交通扶贫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审查和上报以及出具行业意见。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和后评工作。负责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上报。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承担路域环境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灾毁抢修保通,监督公路灾害防治及恢复工程的实施。负责拟订、修改、补充交通战备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目标的保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整理绘制、补充交通战备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交通战备建设计划和保通方案,组织好公路、水路、桥梁联防抢修和地面警卫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行业扶贫和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务。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运输管理股(路政管理办公室)。承担城乡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综合运输发展战略、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拟订综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综合运输计划。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参与制定运价政策。负责道路运输行业行政许可。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站场等管理工作,监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执行。指导道路辅助业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工作。按照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指导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全县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昌宁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编制并督促实施。制定符合本地城乡公交发展相关制度、标准、运营规范实施意见和细则并实施考核,促进全县城乡公交发展。指导中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车型选定、运力调控、站场建设。负责涉路行政许可。
(四)安全监督股。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制度、办法和应急预案,监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审查、申报工作。依法组织和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抢险、防灾减灾、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五)资财审计股。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汇总上报财务预决算。负责交通发展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信贷、外汇、政府采购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并对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并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局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与报表。对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各种专项资金进行分析跟踪问效。负责国家、省、市、县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六)海事航务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运市场管理、通航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码头)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方针政策。负责水路运输行业行政许可。负责港口(码头)的规划建设及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负责通航管理、通航水域认定、航道养护管理及水上交通管制。负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认定、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配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港口(码头)的监督管理。负责营运船舶的登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辖区内船员基本安全技能、特殊技能和二、三类船员(含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公路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参与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开展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督。
第五条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