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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829769-2/20240903-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投资促进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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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保证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投诉人认为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有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

(二)服务质量差、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的;

(三)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者存在假公开现象的;

(五)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四条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写信栏目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投诉电话7120199。

第五条对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实行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制。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股室负责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群众投诉受理的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受理群众投诉都应认真填写《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文件传阅签批单》,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文件等形式送达相关股室办理。办理情况应如实反映在《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文件传阅签批单》中,并做好相关材料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对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能当场答复办结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各股室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文件传阅签批单》当日及时落实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比较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文件传阅签批单》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上述回复应同时抄送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有关股室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股室的,应尽量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困难的,可提请昌宁县投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九条有关股室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该股室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条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群众投诉的股室,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股室发出督办通知单,督促该股室及时办结。

第十一条昌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各股室办理投诉情况,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和群众满意状况作为年终对各股室目标管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有关股室应保护投诉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