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3-3-/2023-021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
文号 | 昌林草许准〔2023〕2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临时配套设施(第2期)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云南永昌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临时配套设施(第2期)项目(项目代码:2212-530524-04-01-232858)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临时配套设施(第2期)项目临时占用昌宁县林地面积4.7161公顷,按林地类型分:用材林林地1.2126公顷、经济林林地2.0906公顷、其他林地1.4129公顷;按地类分:乔木林地3.2119公顷、特殊灌木林地0.0913公顷、其他林地1.4129公顷;按权属分:耈街乡新厂村阿度路小组1.5772公顷、河边小组0.3394公顷、后山小组0.1259公顷;漭水镇河尾村田房社小组2.4357公顷、中岭岗小组0.2379公顷。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用途为班组驻地及钢筋加工场、拌合站、弃土场、施工便道、项目部驻地。
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临时占用时间。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按《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临时配套设施(第2期)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恢复植被实施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恢复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林地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使用。
二、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需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三、漭水镇、耈街彝族苗族乡林业工作站要加强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使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发生。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