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3-3-/2019-1029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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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索引号53052400232801000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治安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根据昌政办发〔2011〕192号文件《关于印发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昌宁县森林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森林生态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侦破辖区内发生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治安、林政案件,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的正科级政法部门。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于2007年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201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政办发〔2011〕192号文件,明确我局为正科级单位,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工监督室、法制室、治安中队、刑事侦查中队及六个林区派出所。从2012年开始执行行政会计制度。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牢固树立“执法办案就是主业”的理念,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一是主动出击,从严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2018年以来,根据省、市、县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象牙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贸易”、扫黑除恶、“无火清明”、“绿剑2018”、“守护神4号”等专项行动,年内共立各类案件272起,破268起。其中,破获林政案件242起,林政处罚244人次;刑事案件26起(逮捕1人,取保候审27人);收缴木材188立方米,野生树木336株;收缴野生动物活体118(只)头。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0万余元。
2.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抓好精准扶贫工作。2018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将扶贫工作列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三深入”工作助力群众增产增收。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组织由局主要领导带领挂包干部职工及时进村入户开展“三深入”专项行动,以宣教为基础带动全村群众发展泡核桃种植600亩,烤烟种植858亩,鼓励有条件外出务工人员60余户、85人外出务工。二是全面召开“五亮五比五促既三讲三评”及户长会议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三是积极筹措资金助力脱贫攻坚。由局主要领导带头筹措爱心捐款4000余元发放到贫困户手中,“暖冬行动”筹措15300余元为土皮小学学生及60岁以上老人购买了衣服、鞋子。筹措8600余元购买液晶电视14台,接收机6台,为14户无电视群众、6户无接收机群众解决了广播电视短板难题。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7人。其中:行政编制3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收入合计11,828,731.1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828,731.13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收入合计7933891.15元对比增加3894839.98元,增长49.09%,主要原因为:
1.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津贴补贴和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收入增加492139.98元;
2.用于支付县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中央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增加3470000元;
3.其他农林水支出资金收入减少673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支出合计11859792.37元。其中:基本支出7797131.13元,占总支出的65.74%;项目支出4062661.24元,占总支出的34.26%;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度支出7961517.93元相比增加3898274.44元,上升48.9%,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全县工资上调幅度较大、新招录2人及县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支出较大等情况发生。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797131.13元。与上年度支出7337582.65元对比增加459548.48元,增长6.26%。主要原因为:
1.2018年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职工各类保障缴费支出5996229.80元,比上年5040976.65元增加955253.15元;
2.2018年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706631.33元,比上年1250930.72元增加455700.61元;
3.2018年生活补助(遗属补助)支出8520元,比上年497455.28元减少488935.28元;
4.2018年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支出85750元,比上年548220元减少462470元。
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76.90%,年人均171320.85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1.89% ,年人均48760.90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062661.24元。与上年623935.28元增加3438725.96元。增长551%,主要原因为:
1.2018年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92661.24元,比上年623935.28元减少31274.04元;
2.用于支付县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中央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3470000元比上年0元增加34700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859792.37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7961517.93元对比增加3898274.44元,增长48.96%,主要原因为:
1.2018年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职工各类保障缴费支出5996229.80元,比上年5040976.65元增加955253.15元;
2.2018年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299292.57元,比上年1664275.50元增加635017.07元;
3.2018年生活补助(遗属补助)支出8520元,比上年497455.28元减少488935.28元;
4.2018年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支出85750元,比上年758810.50元减少673060.50元;
5.用于支付县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中央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3470000元比上年0元增加34700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8519.1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75%,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及其他办公经费支出。
2.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0530919.8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80%。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支出;
5.教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47692.1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46%。主要用于在职及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592661.2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主要用于办案业务支出;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1.其他(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50000元,支出决算为122803.34元,完成预算的49.1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97050.34元,完成预算的57.0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5753元,完成预算的32.19%。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0元,支出决算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170000元,支出决算97050.34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7050.34元),主要原因为车辆维修费、燃油费减少;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80000元,支出决算25753元,主要原因为接待次数、人员减少;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122803.34元比2017年274958.26元减少152154.92元,下降55.3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元,下降0%;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97050.34元比2017年184786.76元减少87736.42元,下降47.48%;2018年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5753元比2017年90171.50元减少64418.50元,下降71.44%。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84786.76元,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97050.34元,支出决算减少87736.42元,主要原因为车辆维修费、车辆燃油费减少;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公务接待支出决算90171.50元,2018年公务接待支出决算25753元,支出决算减少64418.50元,主要原因为接待次数、接待人员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7050.34元,占79.03%;公务接待费支出25753元,占20.9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7050.34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97050.34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森林公安案件办理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5753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5753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1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工作发展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92381.33元,与上年1799150.72元对比减少6769.39元,下降0.38%,主要原因为:
(1)办公费205858.75元,比上年459133.11元减少253274.36元;
(2)印刷费19090元,比上年69932.80元减少50842.80元;
(3)手续费12元,比上年213.96元减少201.96元;
(4)水费1176元,比上年1291元减少115元;
(5)电费0元,比上年7458.88元减少7458.88元;
(6)邮电费0元,比上年51235元减少51235元;
(7)差旅费56290元,比上年154939元减少98649元;
(8)会议费626.32元,比上年13600元减少12973.68元;
(9)培训费9500元,比上年18250元减少8750元;
(10)公务接待费2392元,比上年58001元减少55609元;
(11)被装购置0元,比上年7970元减少7970元;
(12)劳务费1321997.92元,比上年231147.17元减少1090850.75元;
(13)委托业务费7000元,比上年72500元65500元;
(14)工会经费65406.48元,比上年0元增加65406.48元;
(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281.86元,比上年105258.80元减少87976.94元;
(16)办公设备购置0元,比上年529920元减少529920元;
(17)专用设备购置0元,比上年18300元减少183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昌宁县森林公安局资产总额10372871.68元,其中,流动资产5999000.24元,固定资产4373871.44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544544.25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27674.25元,固定资产减少10772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减少409150元,无形资产增加0元,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248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10372871.68 | 5999000.24 | 1929325.44 | 1016883.00 | 1427663.00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4748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47480元,主要用于购买办公设备支出;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附表10)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附表11)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附表12)
(四)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附表13)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学校的学费收入、医院的医疗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各种杂项收入及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的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24002328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