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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3-3/20230703-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7-03
文号 昌林草党组发〔2023〕21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中共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印发《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项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制度(试行)》等4个制度的通知

中共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印发《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项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制度(试行)》等4个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项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制度(试行)》《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采购制度(试行)》《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内部审计稽查制度(试行)》《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已经2023年7月3日党组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项目及大额度资金

使用决策议事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内部控制,加强权力的制衡、监督,防范重大经济活动风险隐患的发生,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财经纪律,最终建设廉洁、高效的行政单位,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林草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草局和局属各单位,各林场在局长(行政)办公会权限以内制定重大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制度并报林草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条 局长(行政)办公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提交党组会决策。

(二)审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业务用房维修、物品采购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采购预算。

(三)审议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业务用房维修、物品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采购预算,提交党组会决策。

(四)审议决策其他大额资金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项目。

(五)审议其他大额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党组会决策。

第五条 局党组会议审议决策事项:

(一)审议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二)审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业务用房维修、物品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采购预算。

(三)审议决策其他大额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未达到局长(行政)办公会权限的项目及资金事项,由业务股室(站所)报分管领导审议,提交局长决策。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规划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级发布的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依照本制度。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采购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草局和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的政府采购包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业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业务及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内(单次采购20万元)的采购业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60万元以内的采购业务、6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的采购业务,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60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由业务股室提出采购方式及第三方代理机构建议报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议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内(单次采购20万元)的采购业务,由局办公室收集并拟定采购计划,报经局行政班子会议商议并提交局党组会议决策,局党组会议通过后由局规划财务股采购专员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采购,合同签订、物资验收管理由局办公室和采购业务股室(站所)负责。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业务,由采购业务股室(站所)提供经局重大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议事决策流程审定的采购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可选择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由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单次采购1万元以内的采购业务由业务股室自行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单次采购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或近1年内通过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过同类产品的,可由采购领导小组直接议定供应商。

相关采购业务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上架的,可以不经过上述方式确定采购方,直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合同签订、物资验收管理由申请采购业务股室负责。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业务,经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后,采购业务股室应及时完善询价单、招标邀请书、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等。

采购领导小组应根据采购进展情况,及时抽取采购专家进行评审、谈判、磋商,根据专家评审推荐结果确定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对采购过程、物资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单个工程预算6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行政班子会议商议,结合施工方信誉、报价、资质、运营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施工方并报经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均需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云平台”中框架协议采购除外。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局本级发布的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依照本制度。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内部审计稽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内部审计稽查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稽查工作质量,实现审计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稽查、专项资金审计稽查、财务收支审计等审计稽查工作。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包括:内部审计稽查机制的建立、制定年度审计稽查计划、实施内部审计稽查、监督整改、内控审计档案保管等。

第三条 单位内部审计稽查由规划财务股牵头,局属各单位按职能职责配合。

第四条 牵头单位应制定内审稽查年度计划行文,按计划组织内审稽查,年度内对内审稽查计划进行调整补充,由规划财务股提出报局党组研究。

第五条 规划财务股是单位内部审计稽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规划财务股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稽查人员应当保持其独立性,不能以决策制定者的身份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部审计人员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当没有利害关系。在办理审计稽查事项时,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稽查部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稽查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八条 内审稽查组进场审计后,按照审计稽查需要,收集被审计稽查部门资料,被审计稽查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被审计稽查部门保证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审计稽查人员执行必要的审查核实程序,对重要的审计稽查证据可以要求被审计稽查部门或者证据提供者盖章或签名。

第九条 现场审计稽查结束后,审计组应与被审计稽查部门沟通审计稽查情况和初步审计稽查结论,向被审计稽查部门征求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没有意见。

第十条 被审计稽查部门反馈的意见,仅为规划财务股复查、补充提供参考,不影响规划财务股独立出具审计稽查报告的结论。审计稽查反馈意见沟通后,被审计稽查部门对报告仍有异议的,应向规划财务股提出书面保留意见,规划财务股将被审计稽查部门的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一条 内审稽查组根据审计稽查证据和审计稽查结论,在审计沟通的基础上编制正式审计稽查报告,正式审计稽查报告需报经局党组讨论审批。

第十二条 规划财务股根据需要,向被审计稽查部门下达审计稽查报告或整改通知,被审计稽查单位应对披露的问题予以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和落实审计稽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财务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督促落实和执行审计稽查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稽查结束后,审计稽查组应将档案及时归档,包括审计稽查计划、审计稽查通知、审计稽查底稿、原始资料、电子数据资料、审计稽查报告、审计意见、整改通知等,并建立审计档案目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规划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固定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21〕140号)和《昌宁县财政局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昌财发〔2022〕72号)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草局和局属各单位,各林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林草灾害防控专用设备由相关股室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以下简称“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二)审核固定资产采购申请;

(三)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各股室(站所)需要的固定资产;

(四)组织单位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五)管理固定资产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对固定资产实施台账控制;

(六)建立固定资产标签,对固定资产实施实物控制;

(七)负责固定资产调拨;

(八)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负责固定资产维修管理、报废处置等;

(十)定期盘点清查单位固定资产,并定期与规划财务股资产管理系统相核对,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五条 规划财务股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二)负责政府采购平台操作,完成“政采云”上架的相关限额内固定资产采购操作;

(三)参与单位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控;

(五)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核算;

(六)组织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盘点清查工作;

(七)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报告编制工作;

(八)根据盘点报告审批结果对盘盈盘亏进行账务处理;

(九)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股室(站所)为资产保管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固定资产采购、报废申请;

(二)参与单位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维护,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四)配合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七条 办公设备、专用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各股室(站所)编制采购计划报局办公室等部门汇总平衡,形成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报规划财务股审核。

审核后的采购计划按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中的权限审议决策,通过审议决策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规划财务股纳入预算,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通用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参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云财资〔2018〕1号)执行,若省、市、县级发布最新配置标准,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按合同约定转入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视同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接收手续、规划财务股办理资产系统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应对照物资采购申请表、销售清单/供货单、采购合同,对到货的固定资产进行集体验收。

资产验收入库后,办公室等部门应将采购过程的财务资料收集后发起资金支付报销流程,规划财务股应根据报销资料及时完成会计核算入账。

第十一条 验收入库后的固定资产,办公室等部门应根据领用情况配合规划财务股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名称、分类、规格型号、取得方式、取得日期、使用年限、保修截止日期、存放地点、价值、使用状态、使用部门、使用人、使用方向等固定资产信息。同时,由系统自动生成固定资产编号、汇总形成《固定资产台账》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办公室等部门管理人员依据资产领用、移交、针对固定资产状态变动情况,更新维护固定资产台账,并由规划财务股进行资产信息系统维护。

规划财务股每半年在资产系统中导出固定资产台账交由办公室等部门进行核对。

物资领用应填制《物资领用申请表》,由办公室等部门按月将《物资领用申请表》收集后配合规划财务股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单位固定资产采用物随人走原则,个人所使用的固定资产随同人员交流而转移,固定资产调拨应填制《资产移交表》。《资产移交表》由办公室等部门管理人员顺序编号、保存,并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并更,按月交规划财务股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相应的信息变更。

固定资产在部门内变更使用人的,使用人之间协调一致后即可转移实物,由需求部门填制《资产移交表》,列明拟调拨的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资产调拨的原因、原存放地、现存放地等,经调出方和调入方使用人签字确认后交办公室等部门。

固定资产变更使用放置地点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人填制《资产移交表》,列明拟移动的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存放地、现存放地等,经使用人签字确认后交办公室等部门。

因人员岗位调动、离退休、办公地点搬迁等需进行固定资产跨部门转移时,在调出部门与调入部门协商一致后,由调入部门填制《资产移交表》,列明拟调拨的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资产调拨的原因、转出部门、转入部门、原存放地、现存放地等,经调出方和调入方使用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等部门。

第四章 资产盘点与处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单位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固定资产定期的盘点清查,应由规划财务股牵头,组织办公室等部门、保管使用部门人员组成盘点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方法核对、盘点固定资产,由规划财务股、办公室等部门、保管使用部门人员进行盘点。

盘点结束后,盘点人员、监盘人员应当即在固定资产盘点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并交还规划财务股。

办公室等部门、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应分别对固定资产盈亏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并将调查分析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交盘点清查小组。由规划财务股根据盘点结果、相关部门的分析报告等汇总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损毁、闲置等情况进行说明,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上报局相关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日常维修维护审批按局本级发布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严格按照县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其他理由处置固定资产。

规划财务股配合办公室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流程,经审批后,规划财务股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报废固定资产申请注销。

第五章 附则

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股解释。

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局本级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依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