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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3-3-/2022-0330006 发布机构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3-30
文号 昌林草政发〔2022〕11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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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定的通知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对原《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昌林草政发〔2021〕9号)部分条款进行修定,现将具体修定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赴省外、省内(含县内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其中在田园镇范围内:在四角田社区、达仁社区内进行流动性工作的每人每天50元,其他村(社区)不再补助。”修定为: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赴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在县内出差(下乡)的,每人每天70元,田园镇范围内:在四角田社区、达仁社区进行流动性工作的每人每天50元,其他村(社区)不再补助。

二、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县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田园镇辖区内除达仁社区、四角田社区辖区外不予以报销交通费,由单位安排车辆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修定为: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县内出差(下乡)的,珠街、耈街、更戛、湾甸每人每天补助50元,其他乡镇每人每天补助30元,田园镇辖区内除达仁社区、四角田社区辖区外不予以报销交通费,由单位安排车辆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三、将《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修定为: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不在出差(下乡)地就餐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出差严格实行一次一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确需出差的,由承头人负责在出差前统一进行出差申请,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出差。其中,一般干部职工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出差;领导班子成员须经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出差。”修定为:出差严格实行一次一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确需出差的,由承头人负责在出差前统一进行出差申请,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出差。其中,一般干部职工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出差,如需乘坐飞机的需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乘坐。领导班子成员须经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出差。

《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不变,新修定内容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