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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2020-043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重要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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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

收费单位名称

昌宁县水务局

机构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右甸南路2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水资源股,联系人:杨永怀,联系电话:0875—7185678

水土保持股,联系人:孙如敏,联系电话:0875—7131072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备 注

水资源费(生活用水)

元/m³

0.2元/m³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水资源费(工业用水)

元/m³

0.25元/m³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水资源费(地热水)

元/m³

0.5元/m³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水资源费(小型水电站)

分/千瓦时

0.4分/千瓦时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水资源费(中型水电站)

分/千瓦时

0.7分/千瓦时

昌发改价格[2012]10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元/m³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