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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20231013-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3-10-13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水务局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昌宁县水务局

用水计划核定

《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行使权力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使权力的;

4.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5.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7.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732(昌宁县水务局办公室),0875-7139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水务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监督投诉窗口。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右甸南路2号(昌宁县水务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