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402-5/20190221-00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2-2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解读《昌宁县河西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一、关于《规定》出台背景

为加强河西水库水源地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证昌宁县城区生活和生产用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护区内的所有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包括泉点、坝塘等,属国家、集体所有,受本规定保护。本规定适用于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监督和检举破坏水源、污染水体行为的权力,有保护水源和防止水污染、水土流失的义务。

二、《规定》保护的范围及水质标准

河西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728km2,其中水域0.454km2、陆域1.274km2,具体范围:水域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全部水域,入库河流上溯1000m水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200m范围内陆域,入库河流上溯1000m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50m范围。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8.904km2,其中水域0.086km2、陆域18.818km2,具体范围:水域为入库河流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支流)延伸2000m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陆域以外2000m范围或沿山脊线。

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外水库径流区65.968km2陆域。

三、《规定》中水源地保护主要措施:

河西水库大坝迎水面、主水面和临水面山以及水源涵养林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严禁在保护区内建设化工、电镀、造纸、冶炼皮革、印染等污染严重的项目。

严禁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主河道两侧开山炸石、挖沙取土和烧制砖瓦、石灰、木炭。

严禁在一级保护区陆域(1.274km2)内进行林木采伐。

严禁在二级保护区陆域(18.818km2)内进行商品性采伐,严格控制自用材和薪材采伐。

准保护区(65.968km2)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择伐,采伐强度控制在30%以下,活立木采伐量控制在4000m³/年以内,公路两侧50m范围内及35°坡以上的商品林禁止采伐,胸径在80cm以上的林木禁止采伐。

保护区内采取工程造林与群众义务植树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林混交的原则,营造水源涵养林,对原有的疏林和灌木林分期进行低效林改造。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

禁止在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割草、放牧。

保护区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已在坡度大于25°的陡坡地区开垦种植的,由县林业局按国家现行政策逐步开展退耕还林。

保护区内,大力推广省柴节能灶(炉)、液化石油气、沼气等节柴代柴项目。

保护区内耕作农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施用作物专用肥,科学增施有机肥;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发展无公害生态农业。

保护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施用剧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兴建旅游、度假、娱乐、餐饮等设施;

(四)游泳、钓鱼等水上体育运动及休闲、娱乐活动;

(五)网箱养殖、围库养殖,放养家畜、家禽;

(六)倾倒工业废渣、含病原体的污水,丢弃生活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设置油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仓库等设施;

(八)毒鱼、炸鱼、电鱼和捕猎水禽;

(九)在水库沿岸迎水面陆域新建坟、土葬;

(十)除水质监测、管理用船以外的船只下水。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存贮、埋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家肥。

四、《规定》的奖励与惩罚: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对保护水源水质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废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提前达到排放标准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污染水源的行为检举揭发,经查属实的。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