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20170704-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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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河长制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河湖水库遭到污染,一些地方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河湖水库管理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各级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库塘渠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特制定《昌宁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贯穿了绿色发展理念,明确了地方主体责任和河湖管理保护各项任务,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水治理体制的重要创新,对于维护河库健康生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库塘渠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库塘渠休养生息、维护河库塘渠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村(社区)对行政区域内的河库塘渠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跨区域协调河库塘渠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4.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库塘渠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一塘一策、一渠一策,解决好河库塘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5.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与陆地共同治理,河库塘渠整体联动,系统推进河库塘渠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切实解决好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的水环境治理痼疾。
6.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库塘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库塘渠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形式
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体系,各河库塘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同级党政领导及村级组织负责人担任。县、乡(镇)、村(社区)设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及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河库塘渠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
四、工作职责
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推进河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河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安排部署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河库塘渠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保洁、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总督查、副总督查交办的事项以及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五、主要任务
1.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问题和强度双控制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库塘渠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库塘渠排污总量。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全面限制小水电开发。
2.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科学编制完善河库塘渠水域岸线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水域岸线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库塘渠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水库、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库塘渠行洪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加强重要水功能区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入河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库塘渠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库塘渠排污口整治。
4.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库塘渠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库塘渠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5.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库塘渠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库、湿地等水源的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库还湿,恢复河库塘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库塘渠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库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河西、明山等水库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塘渠生态环境。
6.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河库塘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具体的河库塘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库塘渠动态监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河库塘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六、保障措施
1.坚定目标抓推进。《意见》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坚定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加快河长制推进。组建机构,细化任务,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监督体系,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制。
2.督导检查抓落实。《意见》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级牵头部门,要建立河长制工作推进的督导检查机制,全面加强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乡(镇)、村(社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推进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