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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20160918-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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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各地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14年以来,为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就安排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积累经验、奠定基础。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云南省水资源丰富,但受时空分布不均及工程性缺水影响,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用水量大,为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节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研究起草了《意见》,在征求各州、市相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政策,指导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全面推进、适当超前、突出重点为要求,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实现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的目标。

(二)关于筑牢改革基础

加强农村渠系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为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筑牢基础。力争3-5年时间全面完成12个大型灌区计量设施配套,基本完成30个重点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配套,力争实现骨干工程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在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业水权制度,逐步将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用水主体。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水权明晰到户、到亩,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搭建水权交易平台,鼓励用水主体转让节水量。

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为实施农业水价改革创造条件。鼓励发展用水主体用水自治,推行水管单位和用水主体共同参与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促进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降低用水成本,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三)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针对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跨州(市)水利工程及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水利工程水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州(市)属和跨县(市、区)水利工程水价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区)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终端水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调查,科学合理地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至少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其他灌区要逐步实现成本定价。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推行农业用水分类定价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农业用水可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进行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的机制,逐步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四)关于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民定额内用水负担。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收入中整合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按照“谁用水、补贴谁”的原则,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五)关于保障措施

建立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州(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2016年,各州(市)至少要有一个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2017年全面推开。各州(市)要尽快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县(市、区)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几点说明

(一)关于统筹推进改革问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较多,特别是水权分配、成本测算、计量设施建设、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政策的制定和落实,需要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农业等部门统筹协调才能保证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因此,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切实做好配套政策落实,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二)关于做好信息上报和宣传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要求,我省确定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以前,各州、市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情况上报省级主管部门。请各州、市认真收集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按时做好信息报关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