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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06_C/2016-0918007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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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水务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昌宁县水务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报材料 审批时限 事项类别 办件类型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对象 前置条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部分下放到县级,实行分级管理。
1、项目业主验收请示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2、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3、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县级管理河道范围内涉及县区以内的工作建设方案审批下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3、建设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行洪影响采取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图纸。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3 河道管理范围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县级管理河道范围内涉及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有关活动的审批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2、需防洪论证的还需提交经审查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件和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稿),或经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表。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部分下放到县级,实行分级管理。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2、建设项目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10份)表(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编制合同、利害关系第三方协议书、水质监测报告复印件);3、江河流域项规划、区域规划或者水资源专项规划等规划审批意见。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部分下放,除州(市)、县(区)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和州(市)、县(区)际矛盾突出的跨州(市)、县(区)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以及总装机容量2.5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以外,其余工程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2、水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如系跨县流域,需提供所跨县对规划报告的书面意见)、水能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3、拟报批的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5、与建设水工程有关的技术材料。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部分下放,实行分级管理。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六份(送审稿必须具有渣场实测资料,评审汇报时采用多媒体汇报;2、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表、行政许可申请;3、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投资备案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有关资料; 20 10 行政许可 承诺件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实际占用和毁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计收。
2、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m²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对水土保持固定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概算规定定额计算)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7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县级管理河道范围内的审批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申请书;2、林木采伐用途及依据;3、林木采伐方案,包括采伐河道地段位置、采伐林木种类、数量、采伐方式等;4、更新补种林木的具体方案。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8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县级管理河道范围内涉及县区内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3、具有相应水利资质设计部门编制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部分下放,市级保留除100万立方米以上审批外,其余全部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水库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2、土地、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等方面专题报告、概估算附件等)及其图纸;4、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上阶段项目设计批复文件;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承诺文件和有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6、水库建设涉及的有关经济主体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1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2项。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部分下放,除小(一)型水利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规定由州(市)水利局审批外,其余全部下放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2、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粮票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副本;3、监理、施工单位的投标文(副本);4、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情况等资料。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11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市级保留跨县(区)水工程审批外,其余全部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3、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防洪要求的审查意见;5、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6、项目建设有关边界各方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7、取水许可预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业单位、企业
1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明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部分下放到县级,实行分级管理。
1、建设项目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3、建设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补救措施;项目建设图纸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公民
13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改扩建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部分下放到县级,实行分级管理。
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已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不再提供);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14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保政发〔2014〕144号),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审批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申请材料(申请采砂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住地;采砂点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员会、乡镇意见并加盖公章);2、申请书(采砂单位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原件查验,收取复印件,采砂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和平面图;经采砂点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现场踏勘的意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意见书;采砂承诺书;县交通局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20 13 行政许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15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部分下放到县级,实行分级管理。
1、申请书(标准文本);2、取水权人身份证明,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协议或证明);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5 30 行政许可 承诺件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昌宁县财政局 昌宁县水务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昌发改价格[2012]10号文件(从江河、取水收费标准: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湖泊(水库)取水收费标准: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30元。下水收地费标准:城市规划区以外范围的地下冷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40元;城市规划区以外范围的地下热水,不分类别按每立方米0.50元。水电:从江河取水大型(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水电企业发电用水按每千瓦时0.8分收取,中型(总装机5万至25万千瓦)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7分收取,小型(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4分收取。火电:从江河取水,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从湖泊(水库)取水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对超出部分按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⑵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