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2021-041400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本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社会评议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组织,由本机关具体实施。
评议工作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议等形式开展。由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的处理。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如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