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2020-1103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部门各股室、二级单位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股室、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否健全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等。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五)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股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股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股室、单位。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