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2-5-/2020-0425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