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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1-7-/2021-1231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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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包装标识的具体规定及识别方法

一、肥料名称和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如***牌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等,如有商品名,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标注。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二、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

这是不法厂家经常做手脚的部分,特别要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复混肥料应标明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计入总养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45%的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20-0-10。另外,若产品含氯,必须注明含氯(高氯)、含氯(中氯)、含氯(低氯)字样。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要标明有机质含量,根据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现有标准,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中有机质含量要大于45%和20%。同时,必须注明适用作物,简述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三、必须标明三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农业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目前国家对复混肥料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这些肥料的包装标识上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登记管理,包装标识上同样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

四、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

该单位名称和地址应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