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06_A/2015-112405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5-09-17 |
文号 | 昌农发【2015】50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联文印发的《云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2015年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培训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带动作用,提高全县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管理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为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装备及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产业,突出重点。根据“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全面推进特色经作机械化发展,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倾斜,协调推进坝区、山区、半山区及牧区农机化发展,并根据我县产业发展的需要及近年来旱情呈常态化的实际,对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耕作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15马力以上手扶拖拉机)、茶叶机械(含:采茶机、茶树修剪机、茶叶加工机械)、农作物收后处理机械及抗旱(排、灌、浇)等关键环节机具实行重点推广,优先受理农民购机补贴申请,协调推进大、中、小型和高原特色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通过政策实施,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创新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四)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继续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公平公正、信息公开、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农民购机自主权。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县区域,按照《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保财农〔2015〕61号)文件中,分配下达给昌宁县的2015年中央财政购机补贴资金额度480.036万元(其中0.036万元为上年结转资金)的补贴资金使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缩小品目、敞开补贴”的要求,选择11大类35个小类75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并规定:
1.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2.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3.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和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即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的申请补贴需求。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省农业厅将通用类、非通用类品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汇总,编制《云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归档补贴产品信息,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并将数据导入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系统数据出现异常的,要求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适时调低该档机具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然后各县按调整后的补贴额进行结算。涉及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的调整,须及时抄报上级农业部门,由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单机最高补贴额限制: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五、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遵循“自愿、平等、顺序”的原则,按照到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先后顺序进行指标登记,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机具核实时同样按照到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相关县级核实单位申请核实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先核实先补贴,后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数量: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超出50万元的须报市农业局审批同意。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六、经销商的确定、公布和经销行为监管
(一)经销商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
(二)经销商名单的公布和查阅:2015年云南省注册成功的购机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册(电子版)已由省农业厅下传给各县,我县将上传到《昌宁农业信息网》,请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宣传给购机者到网上查阅。其中昌宁县本地注册成功的经销商及保山市注册成功后已到我县备案过的经销商花名册附后(附件2)。
(三)经销行为的监管:《云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安排各级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和《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云农办机〔2014〕146号)要求,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严惩补贴产品违法违规经销行为。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操作程序
今年与全省一样,我县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全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指标登记及受理
1.受理指标登记申请报名地点: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申请指标登记时需携带的资料:
(1)农民个人申请者: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和本人“一折通”卡(折)及惠农对账本原件。
申请人与持卡人姓名不一致(仅限于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夫妻等同一农户编号下的家庭成员关系)的,要求有村委会开具的申请人与持卡人关系证明材料,并加带持卡人身份证。
(2)非农户口申请者: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或存折(最好是农村信用社)、并用白纸写明开户行名称和办理开户手续的具体银行网点名称。
(3)组织申请者: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本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本组织公章)。
3.指标登记受理。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2015年昌宁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乡(镇)资金控制规模表》(附件3)中下达给本乡(镇)的补贴资金控制范围内,严格按照先受理敞开补贴机型,再受理其他机型的顺序,若本乡(镇)的资金控制指标不能满足指标登记资金需求的,应按照指标登记的先后顺序或抽签确定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受理指标登记。并对指标登记者的身份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补贴对象条件。对不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购机者及虽符合补贴对象条件,但不是本人购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办理购机手续的申请者,坚决不予受理,并宣传好政策,使其明确后果。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前来办理补贴指标登记手续的先后,录入《2015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附件4-6),并收齐如下原始材料:
(1)个人登记者:身份证(原件)、写明持卡人姓名的银行卡(折)复印件。
(2)组织登记者: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③本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组织公章)。
4.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打印出来的《2015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分农户、非农户、组织)交乡镇财政所对补贴对象条件、一折通帐号及农户编号等信息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财政所分别在“受理单位”和“复审单位”栏加盖公章,并连同收齐的申请者个人身份证、个人银行卡(折)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起,专人报送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机推广站)进行数据录入,报送前请将《2015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含农户、非农户、组织)电子版上传到县购机办(农机推广站)工作邮箱。
5.县购机办数据录入后,打出《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附件7)一式2份,交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专人带回乡镇,随后迅速引导申请者在《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正面的“购机者确认情况”栏和背面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下“申请人确认签字”栏后签字并按手印,随后将《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交给申请者1份(同时交还申请者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另一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返还县购机办。并将《昌宁县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条件》(附件8)人手一份发到购机者手中。
(二)购机
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自主择商、择机、谈价、购机。
经销商与购机者商定好购机事宜后,收起购机者手中的《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规范建立补贴机具销售档案备查。然后向购机者提供机具,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1.开具给购机者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2.将人机合影照片、机具铭牌照片(含底盘和发动机)和机打发票扫描录入系统。
3.从系统中打印出《补贴机具核实表》(附件9),一式2份,交给购机者(最终农机部门存1份,由县购机办返回经销商存1份)。
4.经销商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机具编号,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
5.制作印有昌宁县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投诉电话的本经销商《售后服务卡》,并在交机时交与农户。
(三)机具核实
申请人本人在指标有效期(一个月)内,携带机具和《补贴机具核实表》、购机发票和个人身份证到如下指定地点(单位)申请核实:
1.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注册登记,并由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进行现场核实;
2.设施类机具(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经销商批量在县城统一交机的机具,由农业局(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
3.其余机具,全部分别由购机者本人携带着已由经销商喷涂了机具编号的补贴机具、购机发票、《补贴机具核实表》(一式2份)、经销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卡》和身份证到购机者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核实。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安排专门核实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以上核实单位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昌宁县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操作程序》(附件10)的要求,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补贴机具核实表》上签字盖章。每台补贴机具核实结束后,由核实单位将其信息填入《昌宁县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花名册》(附件11),并由核实单位存档备查。核实未通过和没有经过核实的不予补贴。
(四)资金结算。各核实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已核实机具的《补贴机具核实表》(一式2份)及三合影、机具出厂铭牌、发动机铭牌的数码照片和购机发票复印件等报县购机办进行审核汇总。县购机办审核通过后,迅速进入系统完成网上核实手续,并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出《昌宁县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材料(附件12),于每月上旬在县农机推广站、乡(镇)政府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购机办于每月中旬报送县农业局审核后,由县农业局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15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件13)。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信息分乡镇传给各基层财政所,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各基层财政所再次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财政所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农户购置部分)然后连同非农购置及组织购置信息一起,上报县财政局,最终再由县财政局汇总审查后,于每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一折通或银行卡(个人)及其它银行账号(组织)。
八、退货规定
补贴机具核实后,符合国家三包规定需要退货的,购机者必须向县购机办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局审批同意后,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结算的,应先由县级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开具《退货机具补贴收回完毕通知书》(附件14),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未全额收回前,任何人不得将退货机具运出昌宁,否则将以“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行为已成事实”为由,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同时由县购机办将违规经销商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处理。退货结束后,县购机办要及时进行系统信息处理。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今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工商、广电、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昌宁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接受县人大、政协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县农业局、财政局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县、乡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并分别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县农业局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县财政局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做好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要按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我省实行的是“指标备案”和“先购机再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县、乡农机部门在购机集中地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县农业局及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严格遵守和执行管理办法,确保上传数据全面真实准确,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严防信息泄露,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县农机技术推广站(县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
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对享受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加强牌证管理。督促经销商对微耕机机主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在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下,与享受补贴的微耕机机主分别签订《微耕机安全责任书》。
县农机学校要做好补贴机具机手的技术培训工作,在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的配合下,对享受了农机购置补贴的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证机手进行无遗漏地使用操作技术培训。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县农技推广站要设立和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要在《昌宁县农业信息网》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15)及落实情况在该网站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乡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乡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乡级农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通过市农业局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县农业局、财政局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县、乡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的相关纪律规定》(附件16),建立工作责任制,并分别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十、其它要求
县、乡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县购机办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局及市购机办。
政策落实监督电话:7131989(县监察局纠风室)
政策咨询电话:7120660(县农业局农机管理股)
7130072(县财政局农业股)
7131929(县农机推广站)
质量投诉电话:7131929(县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