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401-7/2025120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经过清理,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工作,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昌宁县农业农村局对2015年6月9日公布实施的《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5﹞8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为建议废止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废止的理由
《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5﹞85号)于2015年6月9日公布实施,在2015至2017年期间,为我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提供了依据。但2018至2020年,上级不再开展此项工作,我县也不再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2021年,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印发了《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为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提供了新的依据。《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需求,需废止以保障政策统一性和执行有效性。
二、公众反馈意见建议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673541830@qq.com
通讯地址: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周海艳
联系电话:0875-712090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3日。
附件:1.《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5﹞85号)
2.关于废止《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4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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