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5062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在全县遴选1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进行承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的建设工作,挂牌“昌宁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支持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创新辅导服务工作机制,丰富服务内容,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发展共性需求,推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探索由“辅导员+综合服务中心”组成的基层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场运营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的运营模式在昌宁县公开遴选1家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承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利用省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7万元购买服务。综合服务中心重点服务事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信息采集录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务管理、规范创建、技术指导、市场营销、农资对接、金融保险、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
三、运行机制
综合服务中心围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实行市场主导、自主运营的运行机制,需具有一定的自主经营能力。综合服务中心要依据政府购买和项目委托等合同,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相关项目实施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需要配合事项可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行业指导部门推动解决。
四、建设要求
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中择优遴选,优先鼓励支持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联合社)和承担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进行承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一)承建主体须具备的条件
1.承建主体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承建主体要有3名以上熟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且在综合服务中心固定办公。
3.承建主体的负责人要有三年以上“三农”领域工作经验,熟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综合服务中心运作方式。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外观标识,授予“昌宁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牌匾,实行挂牌运营。综合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强化内部管理,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指南、行为规范、价格公示、服务记录追溯等规章制度,综合服务中心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质量标准、验收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逐步实现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政府已购买的服务项目,综合服务中心不得再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
(三)服务能力。搭建指导管理和服务对接平台,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购买服务内容
综合服务中心要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服务购买合同,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一)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管理。协助有需求的农民合作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运营机制,指导完善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方式;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为有需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协助农民合作社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等,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家庭农场成立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农民合作社(含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者入股等形式办公司。2025年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不少于30个,培训50人次以上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辅导员2期,每期培训不少于3天。壮大经营主体经济实力,延长产业链条,提升联农带农富农能力,增加群众收入。
(三)提供优质服务。利用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为有需求的合作社开展代理记账、完成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档案管理、年报报送、财务代理、税务申报等运营代办服务,累计服务不少于80家/年。
(四)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开展家庭农场“一码通”登记赋码工作,组织推广应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不少于20家。
(五)提供市场服务。协助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品牌宣传、拓展市场、产销信息交流等商务服务,年度地产农产品直播专场不少于2期,组织市内外品牌宣传专场活动不少于2场。
(六)提供生产性服务。协调农机、植保、劳务、农资供应、金融保险等中介服务,组织当地供应商对接服务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专业生产性服务不少于5批次。
(七)提供其他服务。农民合作社“空壳社”注销、合作社异常名录移除以及农民合作社防范非法集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等其他服务不少于20次。
(八)强化辅导员管理。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开展辅导员培训不少于1次/年,参与实施“千员带万社”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
(九)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其他运营指导服务。
(十)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其他事项,或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自行扩展的合法市场服务。
六、遴选程序
(一)申报。请具备以上遴选条件、有意承担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2025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装订一式两份送到昌宁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承接主体情况简介(含成立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等);
5.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能增加竞争力的材料。
(二)核查评审。昌宁县农业农村局成立昌宁县新型农业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进行实地核查、综合评审,择优选择确定为综合服务中心的承建主体。
(三)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将在昌宁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其认定为综合服务中心承建主体。
(四)签订合同。承建主体与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签订购买服务(项目委托)合同。2025年至少要开展2项以上服务业务,且必须在运营代办、交流培训、农事服务中选择至少1项开展服务。本次服务期限暂定1年,今后根据服务完成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赵智梅 0875-7130902
电子邮箱:cnnjtj@126.com
附件:昌宁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申报书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0日
附件
昌宁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
承接主体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通 讯 地 址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 |||
详细通讯地址 | |||
法人代表姓名 | 从业人数 | ||
联系电话 | 注册登记时间 | ||
服务团队人数 |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
开户名及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注册资金(万元) | ||
主营业务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500字内) 可另附纸。 | |||
项目拟实施方案:(围绕合作任务,绩效目标在定性、定量和定时等三个方面进行相关描述,不少于1000字)可另附纸。 | |||
团队介绍(300字内) 可另附纸。 | |||
申报单位承诺 | 申报情况真实可靠,若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初审推荐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