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1-090201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文号 | 浏览量 |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合法有效。
二、所经营、销售的产品全部进入云南省兽药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不能进入平台的产品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三、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必须对生产企业、供应商的资质和兽药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四、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不唆使、不误导、不帮助他人使用、购买非兽药产品或实为兽药产品标为非药品进入养殖环节使用,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无追溯二维码或禁限用兽药产品。
六、必须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监管档案》,张贴《兽药经营承诺书》、《禁限用兽药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