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1-0902010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养殖大户:
兽药使用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用用兽药名录》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要正确认识兽药。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浪费钱财,还会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容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一要从通过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或从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购买兽药。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SP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标注有“经审核,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从事兽药经营”的字样)。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规定;兽药产品实施二维码标识制度。正规、合法的兽药产品外包装上需标识二维码,并实现多级包装关联。可以使用手机软件或登录国家兽药产品信息追溯系统,核对产品信息。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全使用兽药咨询热线:0875—7139978,接受信息咨询、问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