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1-0902009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农民朋友们: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农药依法安全使用知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作如下告知:
一、《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一)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二)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三)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五)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六)违反农药安全使用相关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对违法单位、违法个人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广大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事关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和群众生命等安全,需要大家共同支持和参与。县植保站安全使用农药咨询热线:0875—7130188,接受信息咨询、问题反馈。让我们携起手来,依法依规使用农药,共同关心、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共建安全、健康、美好昌宁!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