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1-0528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农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坚决防范变型拖拉机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全面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全县注册登记的变型拖拉机进行逐年递减存量,实现2022年底存量减半,2024年底全部淘汰清零。
二、从即日起,对全县所有变型拖拉机一律停止转移。
三、凡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虽然使用年限未超过9年但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型拖拉机,一律予以报废。凡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一律移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拆解。已达到上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机主必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变型拖拉机交售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拆解,持变型拖拉机报废拆解回收证明、行驶证、号牌、机主身份证明等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和完善变型拖拉机报废手续。2021年6月30日后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机主必须于报废期满前自行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报废相关手续。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且机主未自行办理相关变型拖拉机报废手续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进行公告强制注销。
四、凡达到报废期限或被强制注销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规上路行使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律予以查扣并强制拆除报废,对驾驶人处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五、使用期限未满9年的变型拖拉机,机主要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2号)第二十八条“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的规定,按时到县内有检测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签章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六、重点整治时段(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对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被依法公告强制注销报废仍上道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从严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同时从严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无证、非法拼装、违法载人、超限超载、违反禁令标志、逾期未检以及货车假冒套用拖拉机牌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变型拖拉机牌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并扣留变型拖拉机,处拘留和罚款;对强行闯卡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依法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昌宁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册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昌宁县公安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