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3-00000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3-05-15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 第七十八号
《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四十七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九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法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