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19-0604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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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昌宁县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昌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昌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昌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昌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昌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处理中共昌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有关工作。
第四条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承担农业法律法规明确的执法职责。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协调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高标准农田改造、耕地质量管理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村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节水农业、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三)落实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打造一流“绿色食品牌”。组织农业会展,促进招商引资,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开拓的建议。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绿色发展。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牵头管理涉农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行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全县饲料行业、奶业健康发展和奶站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按规定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承担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的筛选、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承担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协调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负责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交流合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和省、市、县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会同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农村劳动力的组织、培训、转移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内设13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与发布、文书档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综合检查考核、对外公共关系协调、政风行风热线上线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消防安全、禁毒防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县委农办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党委办公室)。负责农业农村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农业农村局党委所属党组织和全系统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及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制定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受理检举、申诉和控告,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信访、违纪违法案件。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管理。做好本系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审查推荐。负责农业系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三)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股。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关政策。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及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及使用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利用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四)农业投资与农村社会事业股。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的筛选、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高标准农田改造、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有关工作。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建设美丽乡村。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村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五)乡村产业发展与绿色食品股。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和绿色食品发展工作。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和农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打造一流“绿色食品牌”。承担优质茶叶、畜产品、中药材、蔬菜、水果、甘蔗、咖啡等特色经济作物的发展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茶叶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茶叶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茶叶基地建设、科技研发合作、质量安全认证、茶文化商贸活动工作。负责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会展,促进农业招商引资,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开拓的建议。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特色小镇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产业扶贫有关工作。
(六)行政审批与法规股。承担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听证、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系建设、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奖励。承担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协调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承担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工作。
(七)计划财务股。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财经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参与农村金融政策制定。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审查对外提供的各项会计资料,组织按时编报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负责本系统财务、资产系统登记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
(八)农业机械管理股。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组织对各类农业机械产品开展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九)渔业管理股。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维护辖区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及产地检疫工作。指导县内重点江河渔政管理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承担全县农业、畜牧、农机、渔业等领域综合执法职能。负责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承担全县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重大涉及农业农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重大涉农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股。起草粮食作物、油料作物及农业种质资源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负责肥料、农药、种子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化肥科学合理使用。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种植业类农业保险工作。承担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涉农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重大技术推广。协调抗灾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
(十二)畜牧兽医股(昌宁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产业发展重点、措施、有关项目及投资建议。负责全县饲草饲料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负责全县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涉牧类农业保险和畜牧业生产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拟订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重大政策、技术措施和推广项目建议,组织协调及实施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上报,组织扑灭疫情。负责畜牧兽医队伍管理建设,参与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全县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承办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烟叶产业生产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烟草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烟草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各种烟乡镇、烟草公司和香料烟生产科抓实烟叶生产各阶段重点工作,做好烟叶实用技术推广和职业烟农的培育工作。
第六条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27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局长1名(兼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局长1名(兼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局长3名、督查专员1名。股所级领导职数13名。
第七条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