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19-0605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6-0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三)人事任免,招考(聘)及录(聘)用,职业资格考评信息;
(四)规范决策公开的文件、制度,意见征集,意见反馈;
(五)招标采购预算、结果公示、审计整改情况等信息;
(六)部门帮扶政策、措施、推进情况;
(七)新闻发布制度、工作机制、年度安排、发布实录;
(八)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实行政务信息审核制度。各股室报送信息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并经股室负责人审核。敏感信息、重大信息须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扩散。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