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蒋凤菊 因保管不善,将昌集用(1992)字第B-398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蒋凤菊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