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0-1016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有效遏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昌宁县多管齐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综合监管。一是按照技术规范划定昌宁县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面积为6.956平方公里,在“高排放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完成县城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及个人46家89台,13乡(镇)正在有序开展;三是对排查到的机械信息审核后进行编码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对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和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