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8169183-5/20251203-00003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 文号 | 浏览量 |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家在环境利用关系中有两个看似矛盾的主体身份:一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依法赋予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发国家的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与此同时,又必须制定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实施保护,并制裁危害环境和非法利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以维护生态环境及公民的环境权益。二是当环境受到损害时,国家授权给政府以国家所有权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不同)。
为了解决“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克服跨区域环境污染、地方环境执法不独立等问题,将原来的六个“督查中心”(事业单位)调整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和华北六个环保督察局(生态环保部的派出机构),与国家环保督察办公室一起共同构建国家环保“督政”体系。
关于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的具体措施,概述如下:
一、省级统一管理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省级统一规划建设: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全省(区、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等监测站点。
(二)省级负责运行维护: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驻市(地)的监测机构,直接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运行维护、数据质量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数据直报省级: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实时或定期直接上报省级平台,有效切断了市县一级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干预和“过滤”,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谁考核、谁监测”:对市县进行环境质量考核时,由省级负责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确保了考核依据的客观公正。
二、省市县各级执法职责明确
(一)省级统筹负责: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全省执法力量和资源,组织协调重大、跨区域的环保执法行动和违法案件查处。
(二)市级强化主体:
1、市(地)级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领导班子由省级任免,市级生态环境局的党组书记、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等,由省级生态环境厅(局)党组提名。
2、市级的执法队伍直接管辖市区范围内的执法事项,并负责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县级“局队合一”
1、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不再由县级政府管理。例如,县级统一为“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2、分局局长兼任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实现行政管理与现场执法职能合一,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权威性。
3、县级执法队伍主要承担日常巡查、一般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其行动受市级局的直接指挥。
三、省级环境质量的统筹责任
1、目标责任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省委省政府需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并层层分解到市县。
2、统一监管职责: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被赋予更强大的权力,负责对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提议。
3、跨区域协调:省级层面负责协调解决跨市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保护问题。
四、市县履职责任
1‘“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化:明确市县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仍负有具体责任。虽然环保部门垂直管理了,但地方党委政府改善本地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丝毫没有减弱。
2、环保纳入地方考核: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甚至具有“一票否决”的威力。
3、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在地方层面,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保责任,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统一监管。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旨在构建一个“省级统筹、市县履职、监测垂直、执法下沉、权责清晰” 的现代环境治理监管新体系,从根本上重塑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