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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3-0310005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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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将昌宁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